


“包租公”“包租婆”快看过来!
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管理秩序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出租房屋管理
作出了更严格、更明确的规定
新法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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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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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合规出租是义务,更是责任
公安机关呼吁广大出租人
严格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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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信息不拖延
房东在“面对面”查看核实租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后,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 7 日内,通过“泰州公安微警务”内的“二维码门牌地址服务”功能、扫描出租房屋门口的二维码门牌或到属地公安机关主动报送租客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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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巡查不松懈
房东应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发现租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存在消防、治安安全隐患的要会同租客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隐患暂时无法消除的,需立即终止租赁。租客变更或者停止租赁的,应当自租客变更或者停止租赁之日起 7 日内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若因出租房屋管理不善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或犯罪案件,出租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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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黑中介”
房东委托中介机构租赁住房的,应当选择正规中介机构,明确中介机构向公安机关申报租客信息的责任,避免因信息漏报或不实导致法律风险。

平安建设人人有责
和谐家园共同守护
公安机关将持续强化出租房屋管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也呼吁市民积极举报线索
携手筑牢社会治安防线
让每一间出租屋
都成为“安全屋”“放心屋”!
来
源
:平安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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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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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原文链接:【微靖江】靖江房东留意!出租房屋有新规,这些事不做要担责
正文完
拍过……一言难尽,没有木马拍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