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月 4 日,柳州
融水一男子
在一个 134 人的微信群里
发表正在路面执勤的公安民警、辅警照片
并配有侮辱性文字
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当天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依法将当事人兰某(男、32 岁)
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兰某于 4 日 10 时许
在途经
白云乡 S208 公路白云口小学路段时
看到公安民警、辅警正在路面执勤
因不满公安机关开展查车工作
兰某为发泄私愤
将拍摄照片发至其微信群
并配有侮辱性文字
引来网友的围观

目前,兰某已依法被行政拘留三日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广大网民应多点理性、少点冲动,若为逞一时口舌之快,在网络上肆意辱骂他人、发泄私愤,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相关法规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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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原文链接: 微信群里骂民警是“狗”?拘!
正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