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靖民罚决字(2026)第2号处罚类别: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
罚决定日期
:2026-08-24
处罚内容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金额(万元)
:414652.90元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2012修正)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2000年6月8日版《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2012年2月16日修订)第十二条:骨灰安葬在经营性公墓内的,凭《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购置墓穴。单穴不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平方米,第十三条:禁止为尚未死亡的人员购置幕穴(塔位),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的规定;1998年5月19日《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通知》(国办发[1998〕25号)“要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今后埋葬骨灰的单人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的规定
违法事实
:靖江市龙泉公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经营性龙泉公墓存在建造78个占地面积超出规定1m标准的墓位和向无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非“特殊人群(指购墓时未满80周岁、无医院出具的病危通知书)”出售墓位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2012修正)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000年6月8日版《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2012年2月1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
处罚机关
:靖江市民政局
来源:信用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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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原文链接:【微靖江】墓穴面积超标、违规出售!靖江一公墓被罚41万余元!
正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