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不规范,容易引发泄漏、火灾甚至爆炸等严重后果,对从业人员以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国家明令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要追究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检查经过
2025年6月11日,靖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靖江市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该公司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批发不仓储,检查时,该公司在企业内放置了气瓶。经现场核实,部分气瓶内装有《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入的压缩气体。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针对该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靖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并结合处罚裁量,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3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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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来源:靖江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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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原文链接:【微靖江】靖江某气体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被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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