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靖江】跨越12年!靖江首例“无名氏”法援案,家属获赔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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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司法厅通报2025年全省法律援助典型案件,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有1案件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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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为

无名氏家属李某民等5人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2013年8月的一天,物流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货车与某行人发生碰擦,致使该行人倒地后经后车碾压死亡,经靖江市交警部门认定行人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公安机关无法查明死者身份,提取无名氏DNA后上传至数据库,经比对未果,遂依法委托当地殡仪馆火化了无名氏遗体。2024年8月,在公益寻亲组织的帮助下,发现山东李某民与该交通事故中死者(以下称李某)为父子关系。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师了解到李某民一家地处沂蒙革命老区,家境贫寒,立即引导当事人去申请法律援助,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受理并指派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沈枭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整理证据后,协助受援人一家将王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本案事故发生及结果并无异议,矛盾主要集中在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适用的赔偿标准。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2013年、李某系农民,所以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2013年度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付。为了明确赔付标准、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援助律师从适用的法律规定、城乡标准确定、赔偿计算年份三个方面展开分析。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3年,不能适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适用2003年司法解释,并根据司法解释的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应区分城乡居民标准。结合受援人提供的村委会证明及李某的行程轨迹,可以认定李某是从山东农村前往江苏城镇打工,应按照打工地所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而李某两个孩子在县城中学就读,长期在城镇生活,被扶养人生活费亦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关于赔偿计算年份,援助律师认为应当根据2003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三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本案于2025年4月开庭审理,死亡赔偿金标准应适用202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两个孩子在李某去世时均系未成年人,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也应适用2024年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最后,在当地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受援人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70万元,并于2025年6月1日前付清。后经回访受援人了解到,该案所有赔偿款已全部执行到位。

案件点评

本案是靖江市首例为“无名氏”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时间跨度大、案情复杂、适用法律标准多。本案办理的一个特殊背景在于,经寻亲组织协助,“无名氏”身份才得以确认,这为其后的维权主体确定和法律适用奠定了基础。办理过程中,援助律师针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争议,查找和确定计算标准,在法律框架内积极为受援人争取合法利益。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切实维护了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援助的价值,也为今后处理同类涉“无名氏”或跨法规时段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参考。

来源
:法治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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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原文链接:【微靖江】跨越12年!靖江首例“无名氏”法援案,家属获赔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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