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靖江】”顺风车”车祸致高位截瘫,司机拒不担责,靖江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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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底,思乡心切。
在江苏务工从事技术工作的山东男子王某早早办妥休假手续,购置好返乡火车票,满心欢喜打算从江苏动身踏上回乡路途,不曾想出行计划突生变故,原定列车临时停运。
情急之下,王某联系上平日里熟识的大巴司机,搭乘对方协调安排的接驳车辆前往乘车地点,谁料距离目的地仅剩十五分钟路程时,一场意外车祸骤然降临,彻底击碎了他安稳的生活。

途中遭遇车祸,一级伤残

2023年12月,王某返乡列车突发停运,他当即联系常年乘坐的大巴司机吴某三商议出行事宜。因该班次大巴更改始发站点,吴某三随即安排驾驶人韩某驾驶小型私家车,专程将王某从南通送往全新乘车点位。

当晚19点多,韩某驾驶的小汽车行驶至靖江市某路段时,前方陈某驾驶的车辆突然向右变道,韩某避让不及,两车发生猛烈碰撞

。

坐在后排的王某在撞击中受伤严重。经诊断,王某

颈髓损伤伴高位截瘫,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

。

经当地交警部门实地勘查判定,此次交通事故中,突发变道的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韩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伤者王某无需承担任何事故责任。

事故造成王某各项损失赔偿总计超

三百万元

,高额赔偿金额让涉事多方各执一词,多次私下协商均未能达成统一意见。万般无奈之下,王某将肇事司机陈某、接驳司机韩某以及涉事多家保险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通过法律途径索要合理赔偿。

争议焦点:是”好心帮忙”还是”有偿承运”?

庭审中,陈某称自己纯属出于善意热心帮忙接送王某,全程没有收取任何乘车费用,属于法律层面的好意同乘行为,理应依法减轻甚至免除自身赔偿责任。
而伤者王某对此说法全然不认同,他表示此次乘车是经由大巴司机统筹安排的接驳行程,属于有偿出行配套服务,绝非无偿顺路搭乘。

法院审理:有偿接驳≠好意同乘

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好意同乘”的核心在于“无偿性、利他性、非拘束性”。
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曾多次乘坐吴某三的大巴车返乡,并支付全程车费。本次行程,是吴某三为完成其承运义务而自主安排韩某接送王某至指定地点。
此外,韩某在事故发生后曾向人社部门陈述其”平时就开开车送送人,帮大巴车司机送送客户”。
法院认定:

韩某的接送行为是吴某三有偿客运服务的一部分,并非基于个人情谊的无偿帮助,不符合”好意同乘”的法律特征,不能减轻韩某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描述、伤情照片等证据,法院认为王某在事故发生时

未系安全带具有高度可能性

。该行为虽不导致事故发生,但客观上加重了其受伤后果。

最终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最终酌情确定:

变道司机陈某:承担65%责任

司机韩某:承担25%责任

王某自身:承担10%责任

本案判决,清晰划定了

“好意同乘”与”有偿承运”

的法律边界。
此次司法判决,精准清晰划分出好意同乘与有偿营运接驳两种出行方式的法律界定。纯粹亲友邻里之间出于善心无偿顺路搭载他人,属于社会倡导的善意之举,法律会酌情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可一旦看似无偿帮忙的接送行为,实则依附于商业客运经营活动,便不属于善意搭乘范畴,无法享受责任减免优待。
除此之外,本案判决也再次敲响全民出行安全警钟,

安全带就是守护人身安全的生命防线

。驾乘人员无论身处车内任何座位,出行全程规范系好安全带,都是守护自身生命安全最基础的举措。如若因自身未做好安全防护,导致意外受伤后果进一步加重,当事人就需要自行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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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靖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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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原文链接:【微靖江】”顺风车”车祸致高位截瘫,司机拒不担责,靖江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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